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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教职工退休办理手续调整的通知

2018年3月7日 hhq发布 浏览 2929 次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9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各单位要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龄和缴费年限认定的有关规定,及时为到达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201831日起执行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到点退休的政策,即由原来的3月、10月集中办理退休调整为到龄按月办理退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职工退休政策规定

1、我校教职工退休时间,执行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干部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工人。

2、根据中组部、人社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规定,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否则,只能在年满60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不能在56周岁至59周岁之间选择退休。

3、正高级职称人员延迟退休,目前仍按南林人[2016]28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在延退期间可随时申请退休。每年三月,学校对延退人员上一年教学科研工作量进行审核,不合格者,终止延退、办理退休手续。

4当年教师岗位退休人员,按实际在职时间核算应完成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寒假、暑假各扣除2个月),具体算法如下:

1~2月出生人员,当年无工作量要求;

3~6月出生人员,工作量标准*N-2/12

7月出生人员,工作量标准*N-3/12

8~12月出生人员,工作量标准*N-4/12

其中,N为出生月份。

扣除应完成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后,剩余部分按返聘教师标准发放。

二、关于正常退休手续办理

12018228日前到达退休年龄的教职工,统一在20182月按原有方式办理退休手续,20183月起开始领取退休待遇。

2201831日及以后到达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在出生日期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开始领取退休待遇,不再于每年3月、10月集中办理。

三、处级女干部、女高职人员确认退休时间

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个人意愿,填写《南京林业大学处级女干部、女高知退休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后,人事处报学校审批后,通知个人,确认退休时间,并严格按个人选择执行。

                                     

                                  20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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